二、犯罪动机(1 / 1)

乌合之众 译者杨程程 256 字 2024-10-13

一般来说,群体的犯罪行为完全受一种强烈暗示的支配,这种暗示往往打着高尚的旗号,参与犯罪的个体事后都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义务,挽救社会。这是群体犯罪行为与普通犯罪行为最大的不同。

这些不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

第一,普通的刑事犯罪动机卑劣,群体犯罪动机大多冠冕堂皇,参与者并不认为自己进行的是犯罪行为。

第二,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后胆战心惊,但冠冕堂皇的动机让群体犯罪参与者胆大妄为。

第三,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后拒绝承认事实以逃避处罚,群体犯罪的个体则毫无顾虑地承认事实,但拒绝认罪。

动机论者会认为这些犯罪成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被教唆,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无辜的,他们只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人利用,犯下了他们根本意想不到的罪行。这是大多数心理学家的观点。倘若这种谬论成立,那么某个犯罪分子杀人越货后招出主谋,我们就可以认为该犯罪分子无罪。事实上,如果所有的行为皆以结果而非动机来论的话,那么一个人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的处分则大不相同。

因此我认为,犯罪行为一旦被实施,只有轻重大小而没有高尚卑劣之分,对于被害人来说,两者造成的后果同样是伤害,而群体犯罪导致的结果往往更加惨重。